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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商标权民事纠纷的40则裁判要旨
全国法院:商标权民事纠纷的40则裁判要旨01、指导性案例0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2、指导性案例0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Ⅰ、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Ⅱ、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03、指导性案例0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法取得商标权人售出商品之所有权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不得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侵害服务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针对的是销售侵害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对于未涉及销售行为的被诉侵权行为,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该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地和品质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应当以产地相符为必要条件,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的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07、参考案例:郑州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劳务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在包工包料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产品的礼盒外包装、礼盒正面及内部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侵害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9、参考案例:刘某诉安徽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某养发连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生物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商标注册人在将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他人使用期间,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仍会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商标注册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进行的描述性使用,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且未切断商品与提供者的联系,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经无效宣告的商标自始无效,被诉侵权人以其在该商标宣告无效前合法使用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对于宣告无效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尚在审理或者虽已作出但未执行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无效宣告决定具有溯及力。
12、参考案例:玉屏侗族自治县某行业协会诉黔南州某乐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地区,符合相关产地、制作工艺等相应特点,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及其产地、品质等产生混淆误认的,构成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侵害。
13、参考案例:海某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某皮革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但被控侵权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仍继续从事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被控侵权人的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且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对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的,则在权利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诉中临时禁令。
14、参考案例: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16、参考案例:四川某酿酒有限公司诉天津某酒业有限公司、天津某酿造有限公司、广饶县某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进行判断。在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注册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使被诉侵权商品上还同时标注被诉侵权人的注册商标或其他信息,亦不足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该行为割裂注册商标与权利人的对应关系,实质性损害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该行为对注册商标权构成侵害。
17、参考案例:甲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乙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在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系审理民事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自然人明知他人的商标权,为了重复侵权先后成立不同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且为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权利人主张自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自然人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认定是否构成商标先用权抗辩中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应当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商业主体虽在先使用商业标识,但在他人就该标识获得注册之后,该商业主体又在原经营范围之外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的经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情形。
公司注册前以股东名义申请的商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及时办理商标转让和续展手续,以保证许可合同标的商标权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许可的可能。否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商品在先已经进行一定广告宣传,形成一定影响。在明知他人商品已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并行使权利,并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侵权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被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未经允许在同种类商品上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根据权利人的商标知名程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及侵权影响范围等在合理限度内采用。
24、参考案例:徐某诉南京某实业公司、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某汽车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标识本身,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由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商誉。如果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且被撤销,则该注册商标实际上并无知名度,也不能发挥市场识别作用,消费者不会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联系并产生混淆或误认。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体现出其商业价值,并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存在,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亦无须再给予追溯性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申请公证的方式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公证机关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外,不应仅以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为由否认公证书的证明力。
26、参考案例: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宝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的原则,在物权等其他财产权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取得和行使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被诉侵权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小区居民入住多年,被诉侵权标识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命名为小区名称,且市政部门已将小区名称命名为相应公交站点等情况下,如果判令停止使用侵权名称,拆除相关标识,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故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及拆除相关标识。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半岛bandao体育官方,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28、参考案例:迈某(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即某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市场管理者与市场内的商户之间并非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租赁关系,其还对市场内的商户负有经营管理、引导、督促守法经营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管理者明知市场内存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充分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存在过错,客观上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9、参考案例: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某少年先锋队工作委员会、胶州某运动俱乐部、某青少年宫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经营者用于表示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相关文字包含地名或具有固定含义,在无证据证明该经营者存在攀附意图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使用行为属正当使用,对该文字注册商标权人提出的侵权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判定亦应首先对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行判断,此外,是否可以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还应结合案件中商标的具体使用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通过法律体系解释方法以及遵循比例原则,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参考案例: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某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原品牌代理销售商注册商标用于说明品牌变化情况,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从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网络域名的识记习惯出发,判断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采用“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的判断标准。在对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的混淆可能性进行评估时,同样运用互联网思维考虑当前互联网用户的使用习惯,将搜索引擎检索结果和浏览器地址栏填充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识记习惯和操作习惯,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具有持续性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持续性侵权行为在权利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前的三年已停止的,结合权利人提交的涉案商标在此前三年有实际使用的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Ⅰ、曾因涉嫌侵害他人其他商标而被警告,后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但再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还存在质量问题,此种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
Ⅱ、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足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被告对其宣传内容不能举证否定真实性的,应当支持原告主张;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先用权抗辩,应满足要件有:一是在先使用行为,即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是在先时间点要求,即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三是在先使用行为效果,即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四是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出发,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其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与权利人之间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为前提。对于无正当理由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学校简称,造成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产生关联关系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组合立体商标的专用权范围由三维标志和平面要素的显著性决定。当两要素均具有显著性时,且三维标志相对于平面要素,视觉冲击力更大,特征更明显时,相关公众能够第一时间通过该三维标志识别商品来源,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具影响。
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且在该地名所示的地域内盛产某类产品或者具有生产此类产品传统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地域内生产的此类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即: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
假冒伪劣食品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Ⅰ、产品的相关市场并不限于特定区域而是涉及全国范围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Ⅱ、在存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经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名称可以规范使用于该品种的种植收获物加工出来的商品上,但该种使用方式仅限于表明农作物品种来源且不得突出使用。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法院应当将公证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2、参考案例:上海帕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某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案
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明知商标权人和在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商标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导致先后两个独占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间存在重叠的,在后合同并非无效,但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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